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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印章的要求和規範

合同的印章要蓋在簽名上,而且必須真實可靠。簽名必須是本人簽名,並且要當面,防止別人簽字。根據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由於印章是合同成立的標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蓋章是人民法院判斷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重要證據。壹般來說,合同壹旦雙方蓋章,當事人就不用再提供額外的證據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由此產生的後果就是法官不會去審理合同是否成立。法官會根據這壹法律事實直接判斷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而且法官主要會根據蓋章的合同來判斷是非,分清責任。相反,如果合同沒有蓋章,法官會調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蓋章需要公司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最好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別人代表公司簽字,妳可以根據他們的權限判斷妳是否有權處理合同中涉及的事務。如果沒有權利,可以要求額外的委托書。如果合同有多頁,需要加蓋騎縫章,所有印章都要清晰。並註意單位印章名稱與企業名稱是否對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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