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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懷孕期間丈夫出軌離婚?

丈夫孕期出軌離婚判決如下: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婚姻建立在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任何壹方不得違背對方意願強迫結婚或離婚;

2.壹夫壹妻制:法律規定婚姻是壹男壹女之間的關系,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重婚;

3.男女平等原則:男女雙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壹方不得侵犯另壹方的合法權益;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權益:法律特別強調,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應當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5.禁止家庭暴力和婚內辱罵:法律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和婚內辱罵。

綜上,對懷孕期間丈夫出軌離婚的判斷主要依據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賭博吸毒、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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