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壹)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在社區矯正期間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脫離監管超過壹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經司法行政機關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和人民法院的裁定,還應當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