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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醫患關系中的弱勢壹方,患者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壹些部門規章和醫療操作規範,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產權;獲得公平醫療的權利;自主就醫的權利(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知情權和同意權。患者有權了解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等。,而醫院采取的治療行動須事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屬的同意;查閱和復制醫療文件的權利;監督權;索賠權;請求撤回的權利。可能影響醫療事故公正、公平鑒定的成員有權回避。同時,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履行以下義務:壹是遵守醫療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相應的管理;第二,尊重醫務人員的人格和工作;三、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醫囑進行治療;四是接受強制治療的義務。患有傳染病的患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治療;第五,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第六,防止損害結果擴大的義務。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發生後,患者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否則擴大後的患者損失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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