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超過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的雙倍工資,最高11個月。
勞動者自行離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比例承擔損失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