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乳制品、肉制品、飲料、大米、面條、食用油、酒類及其他與人體健康直接相關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高壓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機、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涉及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照本條例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此外,與食品生產相關的產品,如塑料包裝袋、食品添加劑等,都需要相關的生產許可證。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註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註生產許可標誌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