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因此,關於父母與婚生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應適用於繼父母與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因此,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繼父母與子女之間,屬於法律發明的血親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於雙方根據自願原則形成的撫養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發生並不影響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同時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如果繼父母照顧、贍養、教育繼子女,繼子女就應該贍養繼父母。如果他們沒有履行這壹義務,他們就不能贍養他們。
按照法律規定,他們只是壹種親屬關系的姻親關系,是他們的生父(母)和繼母(父)的婚姻關系造成的。有可能繼子女從小不和繼父母壹起生活,所以不存在被撫養關系。那麽,從法律上分析,他們沒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關鍵是法律規定只有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才有撫養義務。
問題中我說“我從小就沒有盡到義務”。這裏指的具體義務是什麽?雙方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即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取決於以下幾點:
1.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的義務,雙方就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繼子女應當贍養繼父母;
2.如果繼父母沒有盡到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雙方只是直系關系,不是虛構關系,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繼子女可以選擇是否自願贍養繼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