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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的性質是

監察機關的性質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

根據有關法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督職能的專門機關的定位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

監察機關的職能是什麽?

監察機關具有以下職能:

1.監督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2.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

3.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規定與黨章對紀委主要任務的規定相匹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涉及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的監察事項有管轄權。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上壹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的監察事項交由下級監察機關辦理,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事項交由其他監察機關辦理。

監察機關認為其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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