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是否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符合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檢舉、控告、舉報、投案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監督。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相關規定,除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外,所有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並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立案,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不受理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投訴,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