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機關應當如何處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案件?
1、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保證其自願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七條。
二、刑事被告人的認罪程序
1.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書面陳述。
2.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和執行方式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積極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4.寬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法定減輕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減輕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能夠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保證其認識到自願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