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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電子合同的特點

電子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電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電子合同的訂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和脅迫;

3.合同內容不違背社會公眾的道德和善良風俗;

4.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6.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

7、不損害公眾利益。

電子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合同的目的是以電子方式設立、變更和終止財產民事權利和義務。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電子合同,是壹種新的合同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的相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為目的的協議,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具有商業性質的關系。

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是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的形式進行的。

在傳統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壹般通過面對面的談判或通過信函、電報、電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發出並接受要約,最終訂立合同。電子合同的當事人都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傳輸完成的,壹方當事人電子數據的發送(輸入)可以視為要約;對方電子數據的返還(收據)是壹種承諾。由於電子數據交換具有自動判斷的功能,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是在計算機的操作下通過互聯網完成的。這是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關鍵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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