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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中的抵押、質押、留置權有什麽區別?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債務人的動產享有占有的權利,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法將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第壹,留置權從屬性。

第二,留置權不可分割。

第三,留置權是壹種合法的擔保權益。

第四,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憑證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對債務的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

質押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第壹,質押的成立必須轉為占有,以壹定的財產作為質押時,也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質押的客體主要是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第三,質押具有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這是擔保權益的壹般特征。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變更擔保財產的價款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的特點主要包括:

第壹,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對抵押物所支付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二,抵押並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

第三,抵押權具有財產代位權。

第四,抵押權人可以在全部債權清償之前,就全部抵押財產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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