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股東的權利包括:股東的權利、參與決策的權利、監督經理選舉的權利、資產返還的權利、退股的權利、有效轉讓和認購新股的權利、提議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1.股東身份權:《公司法》第31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出資額以及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但未經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重視股東名冊登記和工商登記,這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2.參與重大決策權:《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發行公司債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公司。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如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3.經理人員的選任和監督權: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適度分離,公司法相應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任命的經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