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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擔保法》第19條規定,擔保分為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兩種。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對現有條款進行了調整。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與壹般擔保相比,連帶責任擔保對債權人的保護更大,金融機構壹般在簽訂的擔保合同中規定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兩個以上保證人同時或者分別為同壹債務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不能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由連帶保證人按照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配。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無法執行的,保證人可以在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請求人民法院免除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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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保障體系,民法典有七項調整(律師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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