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從事貨運業務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車輛,並經檢驗合格;(二)有符合從事貨運業務要求的駕駛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四)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運輸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五臺以上經檢驗合格的專門用於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3)運輸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五)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和運輸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業務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客運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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