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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有權向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詢問

法律主觀性:

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大學生法律援助誌願者、民間法律援助組織、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員形成了壹個有機整體,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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