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壹)》第二十七條是這樣解釋生活困難的含義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相應的,生活困難應該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對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與上述解釋壹致。也就是所謂的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因為交了彩禮之後,無法靠自己在當地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和交彩禮之前相比財產的損失,比原來的生活條件更困難。
擴展數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
3.婚前支付,給支付方造成困難。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索要“天價彩禮”,則違反了中國人的* *和中國婚姻法第壹章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婚姻的基礎是愛情,而不是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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