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結婚證和身份證不符,就不能離婚。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壹方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口簿不壹致的,應當書面說明不壹致的原因。
法律客觀性: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申請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戶口簿上的身份證、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與原婚姻登記檔案不壹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不壹致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補辦結婚證、離婚證。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時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補發時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補發結婚證。當事人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補發時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應當在結婚登記上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結婚證的登記日期,以當事人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