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權力行使制度。制定法律法規,完善制度,用壹套完整、科學、有效的制度管權管人。紮實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在編制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的同時,按照權責匹配的要求,同步編制責任清單,細化行使權力的條件、程序、期限和責任。堅持問題導向,分門別類解決腐敗案件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和不足。沒有制度,就建立制度;有制度但過於原則、不具有操作性的,要細化補充;制度不適應發展要求的,要及時調整完善,紮緊制度的“籠子”,形成上下銜接、緊密結合的制度體系,實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使壹切行政權力運行都置於制度的規範之下,受到制度的監督、約束和制衡。
3.強化制度的剛性約束。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不得打折扣,不得按需選擇或修改。禁止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規避法律的約束和規定,隨意處置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和公共資金。禁止利用職務之便,以指示、指令、暗示等方式幹預市場經濟活動,幹擾市場經濟運行。嚴禁違法亂紀、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