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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房屋拆遷如何補償?

法律主觀性:

法律對房屋拆遷補償沒有具體規定,壹般根據當地市場情況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需要搬遷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按照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類房地產房屋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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