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受理的勞動爭議包括:因辭退、除名、辭退員工和員工辭職、自願辭職等產生的爭議。
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註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監督和報告投訴。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6.來信來訪。勞動者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政府信訪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