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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動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有哪些,是大壹新生思考的問題?

1.談判。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由有過錯的壹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受理的勞動爭議包括:因辭退、除名、辭退員工和員工辭職、自願辭職等產生的爭議。

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註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監督和報告投訴。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6.來信來訪。勞動者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政府信訪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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