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壹般保證責任。
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第二,連帶責任。
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87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民法典》第68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