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警察肯定會查嗎?
警方立案後不壹定會查。公安機關將按照管轄權限及時審核舉報、控告、檢舉、自首材料。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才立案偵查。該法基於《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警察可以隨便抓人嗎?
警察不能隨便抓人。根據法律規定,為了維持公共秩序,警察接受了詢問和檢查。只有當場涉嫌犯罪、身份不明、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的人,才能帶到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再次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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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警察法》第48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
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