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不能當身份證用。根據法律規定,居住證作為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用於辦理或者查詢與教育、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防疫等有關的個人事務和信息,記載持證人的基本信息、居住地變動情況以及人口管理所需的其他相關信息。居住證和身份證的作用不同。
法律客觀性: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
文章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四條
居住證上公布的內容包括:
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地址、居住地址、證件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
文章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四條
居住證上公布的內容包括:
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地址、居住地址、證件簽發機關、簽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