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全國沒有統壹的處罰標準,主要是有的省市有這樣的處罰規定,有的省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2.不準出借、塗改、偽造駕駛證;
3.車輛不準由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不得駕駛與行駛證不符的車輛;
5、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6.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7、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零件失效的車輛;
8、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
9.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的,禁止駕駛車輛;
10,駕駛和騎兩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帽;
11,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不準開車;
12,不允許穿拖鞋駕駛車輛;
13.開車時不允許吸煙、吃東西、聊天或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