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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記錄的原則包括

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原則包括完整、真實、安全和嚴格。

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信息包括客戶身份信息和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各種記錄和資料。客戶身份信息自業務關系結束之年或壹次性交易入賬之年起至少保存5年。

2.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文件、業務函電等資料。交易記錄應當自交易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重新識別客戶。

1.客戶要求變更名稱、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客戶的行為或交易異常。

3.客戶姓名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調查或者關註的犯罪嫌疑人、洗錢人員、恐怖融資者姓名相同的。

4.客戶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

5.證券公司獲取的客戶信息與此前掌握的相關信息不壹致或者相互矛盾。

6.對之前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懷疑。

7.證券公司認為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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