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二十七條。在旅客、行李運輸中,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人就旅客的傷亡提出賠償請求時,承運人證明該傷亡是由於旅客自身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在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於索賠人或者其代理的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