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訴程序如下:
1.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提交上訴;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二、投訴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2.非訴申訴是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因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者紀律處分,要求該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重新處理、糾正的行為。
綜上所述,申訴是指公民、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6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