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擴展數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時,有權進行下列調查:
(壹)進入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和檢查情況;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
(四)通過錄音、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