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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範疇

所謂勞動者,是指參加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這個定義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勞動者是指參加勞動的人,包括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二是勞動者是指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除了禁止使用童工,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也沒有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不屬於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之間做出排除性規定。

1994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受理勞動爭議的批復》(勞辦發[1994]96號)第二條中明確規定: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規定的通知》和《關於發揮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的精神, 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和黨政機關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自謀職業問題的有關規定精神,在目前情況下,離退休人員可以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並應簽訂聘用合同。 可見,60歲以上的人在壹定情況下也可以成為工人。

但在實際操作中,確實有很多企業因為某些原因不願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雇傭60歲以上的人。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壹般依法作為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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