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企業可以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員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高級管理人員、現場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及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計量的員工;
(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
(三)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職責範圍等原因,適合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其他員工。
第五條企業可以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計算工作時間,但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
(壹)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工作的職工;
(二)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如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行業的部分從業人員;
(三)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