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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否規定每年最後壹個月調整全部休息時間?

法律分析

勞動法沒有強制性規定。如何操作和處理,由企業自己決定。只有在無法休假休息時,才必須支付不低於《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工資的200%的工資。這不是法律規定,應該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制度。關於幾個月內要還清的加班時數的規定:1。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平時加班必須有工資,不能靠休假來補償。休息日加班可以補休。平時加班是65438+平時工資的0.5倍,休息日是2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2.周末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由企業決定,員工沒有選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加班工資僅限於普通夜間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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