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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制度

法律解析:勞動教養是勞動、教育和訓練,簡稱勞動教養。勞動教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也不是刑法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刑罰,而是根據國務院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對未經法院定罪而被投入勞動教養場所最長期限為四年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只能就下列事項制定法律: (壹)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罪與罰;(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8)基本民事制度;(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十)訴訟和仲裁制度;(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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