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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雇主是誰,用人單位是誰?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壹切權利和義務。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法律上並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壹般認為是特殊勞動關系或間接勞動關系。因為他既有勞動關系的民事屬性,又有勞動關系的人身屬性。壹般來說,勞務派遣協議規定了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其他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爭議的解決等內容。這份合同實際上是勞務派遣企業在與勞務派遣人員而不是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是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協議,但基於原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也具有約束力,所以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人員是間接勞動關系,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和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或者約定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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