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工資;
2.員工違反企業管理制度,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扣工資;
3.如果公司克扣工資,可以先協商。也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4.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不服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6.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