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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有子女繼承和分配財產。

法律主觀性:

1.老人生前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執行。2.沒有遺囑的,由第壹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3.最後是確定每個繼承人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4.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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