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經過公證的財產分割協議也是對協議法律效力的保障。可以理解為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諸多問題,甚至可能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可以通過公證進行約束;其次,公證協議有助於雙方更好地履行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時,需要攜帶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離婚證、協議等文件到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只要證明文件無誤,協議內容無違法之處,公證處審理後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