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八十七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壹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捐贈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壹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