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民族區域自治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定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這個制度就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實行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祖國統壹的大家庭中,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設立自治機關,實行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二條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三條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是第壹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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