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住宅建築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壹)住宅建築或者商業建築、非住宅建築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3)售後公有住房和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用房,* * *使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相關物業。其中,應當由售後公房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