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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和性質?

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和性質如下:

法律地位。中央銀行是國家最高貨幣金融管理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其他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權限,地位非常特殊。?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它以集中的方式保存銀行的準備金,並向銀行提供貸款,充當“最後貸款人”。中央銀行是“國家銀行”,它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也是政府幹預經濟的工具;同時為國家提供金融服務,代理國庫,發行國債,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法律性質。中央銀行是由政府建立或在私人銀行基礎上重組的機構,負責控制國家貨幣供應和信貸狀況,監管金融體系,尤其是商業銀行和其他儲蓄機構。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中央銀行的職能是由中央銀行的性質決定的,也是中央銀行性質的具體體現。其職能主要是宏觀調控、確保金融安全穩定和金融服務。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在調節貨幣供應量和穩定幣值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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