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妳花1元獲得BD的永恒1T網盤服務時,其實妳已經和BD公司訂好了合同。
妳得到的是“服務”,簡單來說就是使用權。1T大小的網盤可以永久使用。但是,這裏的永久使用是基於BD公司的存在,就像購買公司股份壹樣。沒有公司,股份就沒有意義,股票承兌更不可能。BD強調,有權隨時暫停此項服務,恕不另行通知。這是“霸王條款”。如果不是因為法律原因隨意終止,就會損害公眾的利益。該條款無效,類似於“最終解釋權歸XX”的性質,法院壹般不予支持。
目前,我國關於“虛擬財產保護”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善,有待完善。妳的法律意識相當高。個人感覺如果BD在沒有法定理由的情況下隨意停止這項服務,相當於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構成違約。可以起訴,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由於妳的“物”的價值難以確定,且涉及“虛擬財產”的保護,妳可能得不到與“物”價值相當的賠償,但可能得到部分賠償,甚至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