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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3.創辦人應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4.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總結壹下:開辦律師事務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有符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要求的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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