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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壹般授權與特別授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1。不同性質1。特別授權代理是指委托人在壹般代理權限之外,授權律師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直接決定和明確陳述的訴訟代理。2.壹般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在下達任務時,只下達壹般性的工作指令,而不分配具體事務,允許下屬自行決定行動計劃,並能夠創建。第二,適用範圍不同

1.特別授權是指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在代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可以處理委托人的民事實體權利。2.壹般授權是代理人只能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代表被代理人行使自己的壹般民事訴訟權利。三。不同內容1。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達成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得到委托人的特別授權。2.壹般授權:(1)起訴和應訴;(二)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者證據保全;(三)申請回避,向法庭、鑒定人、勘驗人提供證據,請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請求調解,(四)參加法庭審理,代表法庭發表意見;(五)簽收法律文書;(6)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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