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52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無害化銷毀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復制、發行、表演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