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銷售過期藥品屬於銷售劣藥。將沒收行為人非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同時處以非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行為人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