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緬因州對犯罪學的發展有什麽貢獻?
答:梅因運用歷史和比較的方法研究刑法,取得了以下成果:(1)梅因區分了犯罪和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其標準是侵權的對象不同,犯罪是對國家和社會實施的犯罪,侵權是對個人實施的犯罪。其次,兩種方法不同。因為犯罪。被專門機構處罰的;對於侵權行為,受害人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訴訟。所以在梅因看來,古代社會早期只有侵權法,沒有犯罪
問:緬因州對犯罪學的發展有什麽貢獻?
答:梅因運用歷史和比較的方法研究刑法,取得了以下成果:(1)梅因區分了犯罪和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其標準是侵權的對象不同,犯罪是對國家和社會實施的犯罪,侵權是對個人實施的犯罪。其次,兩種方法不同。因為犯罪。被專門機構處罰的;對於侵權行為,受害人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訴訟。所以在梅因看來,古代社會早期只有侵權法,沒有犯罪學,也沒有現代刑法學。真正的刑法直到公元前149年才出現。
(2)梅因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是:①其涉及的重要結果行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損害;(2)由專門法律規定:(3)國家權力機關幹預或處罰。
(3)梅因認為原始刑法的歷史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犯罪由國家直接懲罰的階段,犯罪由特別審訊部門懲罰的階段,委員會負責預防犯罪的階段,特別審訊部門和委員會成為常設法庭的階段。
(4)緬因主張對犯罪實施懲罰和報復是合理的、必要的,甚至死刑對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