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本;
2.身份證(已婚者需結婚證及隨行人員信息證明);
3、遷出地所在城市或地區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和無上訪記錄的證明;
4.辦理戶口遷移,需要在房屋所轄派出所填寫相關表格,提交戶口遷移申請,持準遷證在原戶籍所在地遷出,遷入現居住地登記。
辦理準遷證的程序:
1.提交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提交準予遷入申請書;
2.填表:申請人需填寫《居民戶口遷移登記表》或《遷移證申請表》;
3.審核材料:戶籍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材料進行審核,確保信息真實有效;
4.攝影采集:申請人需要錄入攝影、指紋采集等個人信息;
5.發證審批:戶口登記部門審核無誤後,審批發放遷移證。
綜上,辦理準遷證需要的材料包括戶口本、身份證、無違法犯罪證明、無信訪記錄證明。同時需要填寫相關表格,提交戶籍申請,憑準遷證即可辦理遷出和遷入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