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法律援助,可以由當事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請;
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3、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4、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材料如下: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其經濟狀況較為困難的材料;
3.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主要是能夠證明案件的材料。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依照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