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房屋可以抵押,但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房屋歸抵押人所有,房屋產權和使用權無爭議。房屋抵押時,應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這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有關。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抵押權,否則抵押權消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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